1、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书。
3、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
4、医疗费单据、交通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5、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
6、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需要配备残疾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
7、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8、财物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等证明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