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损失事故的标准是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一般损失事故是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是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特大损失事故是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事故。
由于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等级,一些行业和领域实际上执行了不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消防、民航、铁路等领域。因此,针对实际情况,条例第三条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