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种类有以下几种:
1、总登记。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3、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4、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
5、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6、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