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和公共区域是不同的概念,公共区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此外,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