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的,无关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处理。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