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除因安排生产、工作特点外。若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