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必须登记,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犬只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医院、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禁止养犬。个人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是在本市有独立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禁止遗弃所养犬只,遗弃犬只会处以罚款。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将犬只抱在怀里、装入犬笼、装入犬袋或者为犬戴嘴套后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由成年人牵领。政府机构、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限养区内的交通干道和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