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