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以有号码或字样,用于表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表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规定的一些广告。
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带被组织者制定的用于表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应穿着同样的服装,鞋袜除外。
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