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置换是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公有住房置换时,放弃公房使用权者(卖方),直接到有资质的置换企业办理放弃该公房的使用权手续,由置换企业按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对放弃该公房使用权者(卖方)进行补偿,而欲购买公房使用权者(买方)也应到置换企业去选择公有住房。
由于承租人拖欠房租的,因承租人的原因,使住房建筑和装修设备损失的,或未经产权人同意,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或改建的;存在租赁或使用纠纷的或者置换后造成新的住房使用不便的;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家庭成员(成年人)不同意置换的,是不可以置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