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1)号令四十八条之规定: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如果发现驾驶人扣满12分未处理,将不予换发新的驾驶证。驾驶人只有参加完教育和考试后方能换发新证。
根据相关规定:
驾驶人在驾驶证被记满12分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由交警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交警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违反规定继续驾车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还是尽快去处理,以免影响正常的驾车出行。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