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有: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