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房地产典当和房地产抵押都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融资行 为。但实际上两者在法律关系和操作上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在房屋的处理上不同。房屋典当属于质押贷款,房产典当期间是要 封存起来并置于典当行的监管之下,典当人不能再使用已出典的房屋。
房地产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 行担保的行为。房屋在抵押期间内,不需要房屋产权人交出房屋,而是限制其 产权转移,房屋仍归原产权人使用。
第二,融资期限不同。房屋进行典当时,典当行不是全额付款,而是针对 房屋价值按不同比例放款,利于典当期内赎回出典房屋,一般回赎期是三个月 至半年,是一种快速的短期的融资行为。
银行的抵押贷款是按照抵押物的实际 价值借贷,贷款一般期限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
第三,评估方式不同。房屋典当不考虑典当人的还款能力,房屋在典当行 办理质押贷款的前提是出典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而且要封存,只是单纯地考查 房产的价值。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前期评估是比较复杂的,不仅要保证房屋没 有产权纠纷,还要考查抵押人是否有还款能力。
正因为房屋典当和房屋抵押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同的,所以房屋典当也并不 是适合所有人。和其他典当种类一样,房屋典当主要针对的仍然是融资周期较 短,对资金需求较为迫切的人。房地产典当较为适合三个月以内可以归还贷款 的顾客,如果典当周期长于半年的话,考虑到典当的利息相对较高,顾客应该 考虑选择换一种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