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补贴:是指将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投资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消费。这种补贴将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中。
增量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享受增量补贴;
2、为确保住房资金良性循环,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过渡办法;
3、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百分之五不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整为百分之十五;
4、有条件的单位经省、市房改办批准,可高于此标准;
5、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