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有三个构成要件:
1、危险的紧迫性。紧迫性,指某合法权益正遭受来自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危险”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而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遭受的现实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
3、紧急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须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临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讲,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依财产价值的大小加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