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股。
企业应提交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公章;
3、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关标准。
受理条件:
1、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
2、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
5、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并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注意事项:
1、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部门重新登记;
2、企业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3年审核1次,到期后企业应将证书送受理机关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