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及成都公积金中心石油分中心),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满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5、职工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可各自选择一套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