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列问题:
1、注意复审时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商标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复审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4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