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
罗马公民法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适用于共和国时期的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十二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
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后来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