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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允许解除。
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27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父子关系也可参照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