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以及相当于旅级和旅级以上的干部,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以及相当于支队和支队以上级别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的相当于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及其以上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