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条例》规定:
1、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
2、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3、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户籍证明;犬只的免疫证明;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年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