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子女升学,实际所需超过了原定数额;
三、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