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