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条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
(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二)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三)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四)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六)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八)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