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
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规定了一些城建税减免政策: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于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