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受害人出现人身损害的,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索要的赔偿过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