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