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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情形:
(1)使用年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