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担保。大家不要以为,一个贷款业务只能有一个担保人,并不是这样的,有时候同一个债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当初没有约定担保份额,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指定某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2、一般担保。当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应该,可以约定责任,假设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这是比较常见的担保责任,假设借款人没有被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3、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担保相似,但是不同的地方在于,如果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了以后,依然没有还款,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担保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