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高层工业建筑与低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停车库、修车库;
2、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建筑物;
3、视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4、宜增设消防水喉设备的建筑物: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超过1500个座位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马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