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