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是:
第四十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四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人大代表的意义:
首先,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唤醒了选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只不过是对法定权利的激活,是将权利回归付诸了实践。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是一种民主进步的体现,是选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其次,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警醒了人大代表正确履职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