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不能够提取公积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包括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6、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7、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9、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公有住房不属于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