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审判员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员有两种:
1、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又称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