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伤残鉴定不接受公民个人的鉴定申请。一般都是通过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比如交警队,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予以委托,在法院诉讼阶段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代为随机抽取鉴定机构。一般的县区医院附近都会有相应的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于肢体等伤残等级的鉴定都在其业务范围内。但是有些特殊的,比如嗅觉、视觉、精神病的鉴定一般只分布在地市级或省会级城市。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