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先与交警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如属实,应认真对待,按通知要求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