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枪决后,家属是可以领取尸体的,法院应在执行前提前告知家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活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