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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属于广东省地级市。
1985年1月,东莞县经国务院批准列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同年9月撤消东莞县,建立(县级)东莞市。
1986年,东莞市开始撤区公所建镇,实行镇辖村体制。
1986年2月24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撤销东莞市莞城镇和篁村区、万江区、附城区等3个区公所,设立东莞市城内区街道办事处、城外街道办事处、万江区街道办事处、附城区街道办事处、篁村区街道办事处5个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