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是客人同意还是要有提单才行,因为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以上是从概念上进行了判断,具体的上讲得很清楚了: 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
二、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三、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
四、提单可转让和FCR的不可转让。FCR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