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