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人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6、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