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主体,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情形有三种:
1、行政主体自己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问题的答案是有这样的行政机关,其行政法律责任由建立或撤销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