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在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前的概念。
它的条件为:
1.支出金额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2年以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规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