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要当事人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选择“人保”或者“财保”的方式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