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蔡某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承诺年薪是16万元至18万元,蔡某感觉还可以,就入职了该公司,但是,一年算下来只有9万多元,和当初承诺相差太远,蔡某于是离职,并选择仲裁。
2020年初,蔡某在招聘软件上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并投送自己简历,随之,该公司人事经理韩某就和蔡某联系,并进行面试。
蔡某很顺利地就接到公司的入职通知,蔡某经过考虑,最终还是选择入职,由于表现特别优秀,蔡某也受重用被多次提拔,工资也在不断上涨。
然而,到年底核算时,发现自己一年只拿到了9万多元,与公司当时承诺的相差甚远,蔡某找公司补足,但是公司拒绝了,为此,蔡某就选择辞职。
蔡某辞职之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蔡某又选择诉讼,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公司补足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1、蔡某主张补足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确定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另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按月支付,且不能拖欠和克扣。
其次,在本案中,蔡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月基本工资为3000,但是人事经理给蔡某的承诺是年收入不少于16万,虽然没有写在合同当中,但是,该人事经理是代表公司给蔡某承诺的,应当视为公司对蔡某的承诺。
2、蔡某主张补足工资的关键证据是什么?
首先,我们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断,蔡某主张要求公司补足自己的工资,那么要证明公司给自己发的工资和承诺或者约定的不够。
其次,蔡某在开庭的过程中,除了劳动合同之外,还向法院提交了其和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在记录中,公司人事经理向蔡某承诺了年收入等,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份证据属于电子数据,但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最终,法院根据蔡某提供的证据,再加上自己上班期间的连续升职记录,最终认定蔡某的工资档次,补足差额6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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