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古达的女性的贞洁观,很多人都想当然的觉得保守、压抑,自然而然的想到守寡、以死相殉等词汇。其实我们对于封建社会女性观念的认知多来源于明清时代,较为接近,这只能说我们的眼光还是太过于片面和狭隘了。事实上汉唐时期民风的开发程度,可以说超乎了我们许多现代人的想象。汉代的皇后,有几位是歌姬出身的,卫子夫,赵飞燕。武帝的姐姐,平阳长公主,她“休了”有阳痿之疾的前夫平阳侯曹寿患,改嫁给大将军卫青,曾经是她的家奴!三国甄姬的前夫是袁谭,她是曹丕抢来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人的妻子是抢的。唐代,武则天曾侍奉太宗父子。高宗迎接她时,群臣反对,但理由是“乱伦”,不是贞洁。更恐怖的的,武瞾和女儿太平公主共享面首。汉武帝,武则天,这些人都是雄韬大略,不可不顾及民间的影响的。由此观之,如果没有开放的民风为基础,人民都不怎么把贞洁当回事,他们不会那么潇洒,立歌姬为后?想都别想!清朝的慈禧,也算是有实无名的最高统治者了,面首?呵呵,想都不敢想。她敢专国政,却不敢养面首,和她有“绯闻”的安德海,出京被杀,不是不敢言!这不是从小被教育的“好马不系二蹬,好女不事二夫”的“功劳”?《隋书》列传四十五“列女传”,记载这兰陵公主在故事,初嫁仪同王奉孝,丈夫死后改嫁给柳述,后来夫家因罪迁徙到岭南,炀帝要她再改嫁给自己的妃子的弟弟,她誓死不从。这,不是为了贞洁,是为情吧!或是为了自己而争一次吧。要是兰陵公主是个拘泥的人,在前夫死后就该以死殉节,或誓死不事二夫了。在看看《明史·列女传》里的几个故事。龚烈妇,江阴人。年十七嫁刘玉,家贫,力作养姑。姑亡,相夫营葬。夫又亡,无以为敛。里有羡妇色者,欲助以棺。龚觉其意,辞之。既又强之,龚恐无以自脱,乃以所生六岁男、三岁女寄食母家。是夜,积麦稿屋中,举火自焚,抱夫尸死。他不嫌弃你拖油瓶,助你,改嫁未尝不是一个好归宿,奈何执着?留下凄苦可怜的孤女幼子,要了“烈女”这浮名何用?又江氏,蒙城王可道妻。夫贫,负贩糊口,死不能敛。比邻诸生李云蟾合钱敛之,卜日以葬。及期,率众至其家,阒然无声,厨下灯微明,趋视之饮食毕具,盖以待舁棺者,妇已缢死灶旁矣。众惊叹,复合钱并葬之。一直以为,殉,只是个古老是传说!看来才知道,是我太孤陋寡闻了。再看看历代的律法。汉代“九律”规定,“七出”为男子离婚的条件,以后各代都基本延续下来。还规定,丈夫未葬而改嫁或擅自改嫁要处以重刑。不是不可改嫁,只是道德上的提倡。《唐律·户婚》则有“和离”,就是现在流行的和平离婚,好聚好散。此外还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等于在法律上宣布“私奔”有理。宋代在上元佳节,准许女性出门,回家晚了父母也不责备,许多的浪漫的,伤感的故事就在此时发生!著名的《青玉案·元夕》和朱淑真的“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就是明证。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妻子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妻子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当然一个时代的女子的贞洁观念与这个朝代的文化与氛围息息相关,观念的进步或是倒退,合适与否,都是需要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的评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