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研究》杂志自1999年第4期起,接连刊登了有关藏族中尚存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婚姻家庭旧习俗的文章,笔者对此深有所感。从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的角度看,多夫制与多妻制原本一样古老,即都是源自原始社会早期实行的集团(氏族)外婚——群婚制。然而,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被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取代以来,一夫一妻制就成为人类普遍的婚姻形态,广大的劳动者都顺从了这一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只是少数有钱有权的男子才予以拒绝,力图维系实实在在的一夫多妻制。因此,这种少数人的多妻制是阶级社会的一种霉菌,与古代社会的多妻制(同时实行多夫制)便风马牛不相及了。就藏族来说,我们无须去探讨历史上如何从群婚经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演变的过程。但值得注意的是,自17世纪以来,我国汉文文献和西方学人的著述都特别地提到藏族一妻多夫的习俗,或以为是有伤人伦的淫乱,或以为是一种独特的奇异婚俗。例如,芬兰学者爱·韦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ek,1862~1939年),于1891年在伦敦用英文出版的成名之作《人类婚姻史》,以及1926年根据该书第5版改写而成的《人类婚姻简史》,都以一定的篇幅介绍了藏族的一妻多夫制。他说:“与一夫多妻制相比,一妻多夫制则是一种较为罕见的婚姻形式。”“一般而言,就我们所掌握的直接证据来看,一妻多夫制只在少数几个地区盛行,而在很多民族中,它仅仅是一种例外。”“西藏自古以来即盛行一妻多夫制,至今仍很普遍。诸夫一般皆为兄弟。……在西藏很多地方,诸夫并不以兄弟为限,有时亦可为其他亲属,偶尔甚至可为非亲属。所有丈夫都与他们的共同妻子住在一起,成为一家人。兄弟共妻的现象,在从阿萨姆到克什米尔的广大喜马拉雅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主要存在于藏系民族之中。”①这里说明两点:第一,这些材料不是韦斯特马克亲自调查来的,而是从到印度、我国西藏活动的英国人口中得来的二手货。第二,他把一妻多夫制看作是一种“例外”的婚姻形式,目的是否认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有关婚姻家庭理论的科学性。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央民族大学(原中央民族学院)图书馆吴丰培先生尤其钟情于藏区史料收集,终于辑成了《川藏游踪汇编》(共8册,誊写版),其中从清代康熙末年至光绪末年的多篇史料中,都有关于康区藏族一妻多夫习俗的记载。其一妻多夫的情状,与爱·韦斯特马克所说的基本相同。
为了讲授经典著作选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80年代初,我曾两次专访了来自西藏的女干部,一位是来自拉萨的,一位来自山南地区的。专访的目的很明确,探讨西藏一妻多夫制习俗的真实性。来自拉萨的我校干训部学员(时为西藏自治区体育部门的干部)对我说:一妻多夫的习俗在拉萨附近的农村还存在。“我已经结婚。按照传统规矩,我丈夫的弟弟应该也是我的丈夫,只是我当了国家干部,所以我才不按传统办。”来自山南朗县县政府的女干部(时年42岁,家在日喀则)说:一妻多夫习俗,在后藏农区、牧区都较普遍,只是城镇比较少。普遍的是一夫一妻,也有一夫多妻的,但较少。一妻多夫者往往是“差巴”户(民主改革前)。对于妻子来说,丈夫的兄弟自然是自己的丈夫,也要尽妻子的义务,否则,社会舆论会说她的心不好。贵族一般不搞一妻多夫,但暗地里很多贵族实行多妻制。山南边缘地区有一夫多妻的,实行招赘婚,一般是两姐妹共夫;同时,也有一妻多夫的。在解放前,大家都认为这两种婚姻形式都好,说明家庭关系好呗!为了印证历史资料和个人专访事实,在90年代中期,我向一位知己的藏族朋友探询了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现象的可靠性。答复是肯定的。为了印证多夫多妻制习俗的普遍性,最近我特地拜访了一位同事。他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无论是一妻多夫制还是一夫多妻制,他都肯定地说,这在迪庆藏族现实生活中的确是存在的。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一夫多妻制,在藏族各地区都比较普遍地存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两处提到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一处是第4版序言,一处是第二章“3.对偶制家庭”的末一段。在后一处,他说:“关于它(印度—西藏的多夫制)起源于群婚这个肯定并非无关紧要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②恩格斯在这里说的话,表明了他严肃的科学性。要不是恩格斯只看到了麦克伦南和韦斯特马克的二手材料,而能像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资料,他也许会作出藏族一妻多夫制实为古代族外群婚制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