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这并不是什么大新闻,但还是有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国人一向认为见义勇为是侠义行为,不收取回报、无私奉献是高风亮节。当然,那都是老观念了,根据现在的社会,给予助人者一定的优惠与回报也并无多大争议。前段时间,在新闻上有看到一则有关公交让座的新闻,说的是一位老人,每天都带几百块钱的红包坐公交车,如果有人给他让座,他就给别人红包。虽然事情不同,但意义是一样的——助人者应该得到好处。
虽然以现实利益来鼓励帮助别人是现在的政策,但其实早在千年前,古人就早有这种意识了。
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道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側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有时候我也很纳闷,既然圣人千年前就提出了这样的观念,何以后来演变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侠义形象呢?从某些方面说,古人的确是有先见之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