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地区西盟县的佤族,历史上没有文字,留用木刻来记载天数、借贷、信件和工分。木刻一般用1.1—1.3厘米宽、10.5-11厘米长的竹片来刻,长短则视所需要刻的多少来定。第一种是记载天数的木刻;刻记某一天处理的某一重大事件,必须在预定的那一天来做,而不能错过,用此法帮助记忆而不致误期误事。木刻上的一个刀口就表示一天。如西盟大马散与歹格拉寨原有砍头纠纷,1957年双方在政府教育帮助下,表示愿意和解,并定期举行“剽牛洗手”的和解仪式。这是一件不能遗忘的重大事件。马散负责谈判的头人,就在当天刻了木刻。如果定期在12天之后举行,即在竹片上刻上12个刀口,过一天,砍去一格,到了只剩下最后一格的那天,就是举行仪式的日子。第二种是记载借贷的木刻: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刻下借贷数目。上方刻三个刀口,第一个表示借债人,第二个表示中间人,第三个表示债主。下方刻所借贷的数目,有以l元为单位的,也有以5元或10元为单位的。如刻有8个刀口,可以作8元,可以作40元或80元,由双方根据需要来决定刀口的数目和单位;这种木刻,似内地的借贷契约,一式刻两个,由双方各执一个。
第三种是通知或信件木刻:作两个寨子之间的通知或信件使用,上方的两个刀口,第一个表示甲寨,第二个表示乙寨,下方的三个刀口表示要在三天内来解决。如乙寨侵犯或损害了甲寨的利益,甲寨要通知乙寨在三天内来解决,即可刻木刻送给乙寨。木刻的一端削成斜角,表示事情很紧急,不得拖延。第四种是记工分木刻:解放后合作社时期的社员,每户都用这种木刻记工分,每根长约0.33米,一个刀口代表一分,一根刻满了再刻一根。互助组则用同样大小的方木条,四边都刻。马散部落称一为“太”、二为“拉”、三为“吕”、四为“绷”、五为“盘”、六为“里”,七为“阿里”、八为“斯代”、九为“斯代木”、十为“戈”、百为“更”、千为“亨”、万为“万”或称“戈亨”(十千)。